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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突破千万 实现失业金申领“同城通办”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11-02 来源:网络

深圳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突破千万 实现失业金申领“同城通办”

(深圳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突破千万 实现失业金申领“同城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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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失业保险实现市内外户籍全覆盖,截至2017年9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总人数为1069.80万人,其中非深户人员为912.05万人,占85.3%。2012年至2017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6元调整为目前的1704元,增幅达61.36%,年均增长率达10.94%。通过调整缴费费率、实施浮动费率、发放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累计为企业减负81.74亿元,助力供给侧改革,惠民利民。

  非深户参保人数占失业保险总人数85.3%

  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突破户籍限制,将非深户员工首次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范围。而从2014年1月2日开始,参保满1年的非深户失业员工可开始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2130元/月计算,为每月1704元。缴费年限1至4

  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市社保局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总人数为1069.80万人,其中非深户人员为912.05万人,占85.3%。2017年1月至9月,全市失业保险金申领人次为人次。

  2017年1月至9月,失业保险金偿付3.51亿元,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保险费为1165.86万元、生育医疗保险费290.98万元。2012年至2017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6元调整为目前的1704元,增幅达61.36%,年均增长率达10.94%。

  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业务“同城通办”

  为使失业人员能享受到便捷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圳市社保局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大胆创新,打破失业保险业务传统社保窗口经办模式,创建了具有特色的便民举措,全市失业人员可选择就近的窗口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参保辖区的限制,真正实现了“同城通办”。

  市社保局将原来由9个社保分局失业窗口办理的业务,扩大至全市26个基层管理站,由此深圳共有35个社保窗口可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

  为规范失业金申领代办业务的开展,市社保局在市政府、市人社局的统一部署下,自2013年1月1日起,与全市10个区的31家街道劳保所签订了失业金申领业务委托书,委托其开展失业登记与失业金申领“一站式”服务。即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基层社保机构资源整合,搭建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劳保所”)为承载主体的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一站式”服务平台。失业人员可选择就近的街道劳保所进行失业登记并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极大地降低了失业人员的办事成本。目前,全市共有120个“一站式”窗口。

  2014年,市社保局以“改革创新推进年”为契机,积极探索新的失业金申领业务服务模式,全力打造“网上社保”,推出便捷的自助服务终端受理失业金申领业务模式。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就近的社保办事大厅、街道劳保所及社保委托的银行内设的自助服务终端上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免除排队之忧。

  市社保局构建与金融机构合作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新平台,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全市199个银行网点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

  2014年,市社保局以“改革创新推进年”为契机,积极探索新的失业金申领业务服务模式,全力打造“网上社保”,推出便捷的自助服务终端受理失业金申领业务模式。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就近的社保办事大厅、街道劳保所及社保委托的银行内设的711台自助服务终端上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免除排队之忧。

  至此,全市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网点由原来10个社保窗口增加到了354个经办窗口(35个社保窗口、120个“一站式”窗口、199个银行窗口)。据统计,2016年1月至12月,到社保窗口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的有人(占25.4%),到“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的有人(占44.3%),到银行窗口办理的有9856人(占12.2%)。到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的有人(占18.1%)。失业保险特色便民措施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节省了其办事成本,深受参保人好评。

  调整缴费费率、实施浮动费率、发放稳岗补贴

  失业保险为企业累计减负81.74亿元

  社保是民生之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减震器,也是解除百姓后顾之忧的长远保证。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企业以及个人缴费负担,实实在在地为企业和职工“减负”,我市失业保险通过调整缴费费率、实施浮动费率、发放稳岗补贴,累计为企业减负81.74亿元,助力供给侧改革,惠民利民。

  我市失业保险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从2015年12月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至0.5%。据统计,2015年12月减负2.77亿元,2016年全年累计减负约32.35亿元。

  我市失业保险实施浮动费率,也就是以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向下浮动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40%。经审核,2016年2月起,市社保局对全市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浮动,2016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减负3.07亿元。

  此外,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从2015年执行至2020年底。2016年2月,我市全面启动企业稳岗补贴工作,据统计,2015年共计家企业、2016年共计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两个年度共发放补贴金额约28.49亿。2017年共发放2015年(补申报)、2016年(补申报)、2017年三个年度的补贴约15.06亿元,已于10月底前陆续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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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保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的。

  2、符合条件的失业员工,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待遇。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3、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在与社保机构协议合作银行的指定窗口办理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经本人签名确认的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4、失业人员到哪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目前,深圳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实现了5种选择,即可在全市35个社保窗口、120个“一站式”窗口、199个签约银行窗口中的任何一家就近窗口办理业务,也可到就近自助终端机办理或足不出户申请邮政代办。其中有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需审档确认的,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5、哪些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工伤、养老或失业保险之一者即视为重新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达到规定次数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的,可以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为:

  (一)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限重新计算;

  (二)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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