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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涵盖非深户 非户籍者可一次领取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10-10 来源:网络

失业保险涵盖非深户 非户籍者可一次领取

(失业保险涵盖非深户 非户籍者可一次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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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涵盖非深户非户籍者可一次领取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深圳失业保险仅户籍人员方可参保的历史或将终结。现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15年后迎来全面修订,深圳市法制办前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失业保险将覆盖所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和职工,突破了现行条例的户籍限制。

  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1996年获通过。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此番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修订草案》,详情可登录深圳市法制办官网(http://fzj.sz.gov.cn)查询。

  ●非深户进入参保范围

  深圳拥有千万非深户人口,户籍牵涉的社保问题一度备受各界关注。而施行至今10多年的《现行条例》将非深户拒之失业保险门外。

  对此,本次《修订草案》明确将非深户纳入参保范围。深圳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修订草案》,如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因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该类失业人员在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由单位个人共同缴纳

  在修订中,失业保险缴纳比例有所调整,同时将现行的仅由单位缴纳扩展到单位个人共同缴纳。根据《现行条例》,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并乘以一定比例。

  《修订草案》规定,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2%为每个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照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

  此外,市政府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就业构成状况、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情况,对缴费标准和失业保险待遇等作相应的调整。

  根据《修订草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有权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失业保险缴费、待遇给付等情况。

  一旦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失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失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失业保险金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修订草案》完善了享受失业待遇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修订草案》提出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具体标准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应持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及时到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可选择直接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失业保险金按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非户籍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修订草案》,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服务。

  如果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可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传个话

  本次征求意见截至3月15日,市民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市法制办。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79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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