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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也有住房公积金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9-12 来源:网络

非深户也有住房公积金

(非深户也有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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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也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备受市民关注。

  ■深圳晚报记者丁荡新/文见习记者温庆强/图

  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终于揭开面纱,有望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昨天,从市住建局传来佳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昨起至10月12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用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A

  关于定义

  强制性长期住房储金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其中,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该负责人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其职责主要包括: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

  《办法》指出,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后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将与其解除合同。

  B

  关于缴存主体

  是否“深户”无碍缴存

  之前有传闻说深圳的公积金制度只对深圳户籍职工有效,非“深户”职工可能享受不了。对此,《办法》并无硬性规定。

  《办法》指出,在缴存主体方面,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在权属方面,“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C

  关于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基数的20%

  1.一人只能设立一个账户

  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对此做了详细解释。“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缴存基数

  按照《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3.工资要求和组成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缴存比例

  《办法》指出,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5.月缴存额

  《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6.缴存基本要求

  根据《办法》,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7.符合条件可免缴、减缴、缓缴

  《办法》列举了可免缴、减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情形: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但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8.利息及个人所得税

  《办法》还指出,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D

  关于用途

  可用于购房、租房、还息

  市住建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有多方面的要求。

  该负责人说,住房公积金有多种用途,例如: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也可以用它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当然,职工在退休,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户籍迁出本市,或者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等情况下,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E

  关于贷款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多种条件,包括: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F

  关于增值收益

  增值收益用于建保障房

  住房公积金存入主办银行后,将会获得一定收益。如何使用这部分钱?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而上述保障性住房,是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同时,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此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据了解,《办法》预计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办法》有其他意见及建议者,都可于10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163.com)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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