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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深圳公租房/安居房,共同申请人也需要满足社保条件吗?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网络

申请深圳公租房/安居房,共同申请人也需要满足社保条件吗?

(申请深圳公租房/安居房,共同申请人也需要满足社保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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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申请深圳公租房/安居房,共同申请人也需要满足社保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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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深圳公租房/安居房,共同申请人也需要满足社保条件吗?

  公租房申请条件

  需同时满足户籍、年龄、社保、住房条件才可以资格申请。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租房轮候申请: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注:1、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3、如果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龄条件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

  三、社保条件(只需满足一项)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保(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保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保的时间限制。

  四、住房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五、其他条件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租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租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安居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且只能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的,不得单独一方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成年子女不能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

  注:1、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

  2、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

  二、社保条件(只需满足一项)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2、人才安居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①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

  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三、住房条件(须同时满足)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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