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沪公布“4+1”海外人才新政,海外人才居住证办理细则来了→
(「最新」沪公布“4+1”海外人才新政,海外人才居住证办理细则来了→)
市人社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今天举办2020“留在上海”系列活动,发布《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及临港配套出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等“4+1”海外人才系列新政。详见↓
目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达19万余人,留学人员在沪创办企业5300余家,注册资金超过8亿美元。全市各留创园培育了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驱动力的创业企业,其中境内上市企业达35家,境外上市企业10家。
此次发布的海外人才“4+1”新政聚焦新时期海外人才在沪创新创业的需求痛点。其中,留学人员创业新政在集成全市创业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留学人员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落户条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供“留创贷”等融资服务;海外人才就业新政重点在临港新片区率先突破体制机制,允许企业直接聘雇优秀外籍高校本科毕业生在临港工作;海外人才乐业新政则通过升级海外人才居住证,拓展持证人待遇,如外籍人才可申办人民币信用卡、使用“随申办”,留学人员可申请最长10年期证件等,同时,为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探索试点在长三角示范区内工作符合条件的人才申办海外人才居住证。
为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提供立体支持
此次发布的《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上海实际,为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提供从资金支持、社保补贴、知识产权保护,到落户“绿色通道”、专业服务等在内的立体支持。其中,进一步放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核心团队成员落户条件、创新“留创贷”融资服务引人关注。该办法尤其加大对拥有专利、科研成果和专有技术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的支持力度,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
《上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上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规范化发展、科学化运作和系统化提升。为落地一批“全球领先、国内首创”的项目和成果、形成一批具有行业驱动力和全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企业、涌现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与国际号召力的企业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政策向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倾斜
为精准对接上海四大功能定位,有效提升上海在全球范围内对人才资源要素的集聚能力、配置能力和辐射能力,《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积极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国际青年人才呼声,规范国(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更好适应未来人才工作方向。该政策囊括全球优秀青年人才,包括国际学生、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外籍毕业生、外籍博士后以及符合人社部国际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青年人才。在分类施策、配额管理的基础上,政策向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倾斜,如在临港新片区率先突破体制机制,放宽企业限制,可直接聘雇优秀外籍高校本科毕业生在沪工作,以有效促进国际人才便捷合理流动、释放发展动能,营造全球优秀人才近悦远来的良好环境。
海外人才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制度作为解决海外人才在沪工作生活待遇、全国首创的一项人才制度,覆盖了各类人群,实施多年来对吸引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创新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新修订的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精细化定位上海战略发展需要、市场化发挥人才评价机制的特点,建立了梯度化的待遇服务体系和便利化的全程使用体验。持证人可在居留许可、工作许可、创办企业、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聘用、公积金、子女教育、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通关便利、来沪定居、永久居留、金融服务、驾驶证照办理、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评选表彰、政务服务等17个方面享受权益。
来看《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作为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方向,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
需要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首次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含工作类居留许可、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件(另需提供公安部门90日内出具的国内无户籍证明);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
(四)本市住所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五)有效健康状况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港澳台人员可以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凭证(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
(六)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如系投资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业绩体现材料。
配偶办理随员证的,另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健康凭证。
子女办理随员证的,另需提供子女有效身份证件、子女出生证和健康凭证(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于提交)。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申请人不需重复提交。
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和照片,预审通过后,向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窗口应当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信息和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以数据共享方式将信息分别发送至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其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的制作。
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七条(有效期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附件),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应聘职务等条件,核定相应的证件有效期限,且不超过有效身份证件和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主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和10年。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在本市合法工作或创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请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符合国家和本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相关人才政策的,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核定。
第八条(信息变更及中止)
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离职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中止手续。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所在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信息变更不影响所持《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
根据涉及具体信息变更内容需提供相应材料,包括:
(一)单位出具的离职情况说明;
(二)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
(三)信息变更的身份证件等材料;
(四)新增随员的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定后予以信息变更。需要重新制发实体证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九条(证件续办)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续办手续。逾期续办的,有效期限对应逾期时间相应缩短。续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所规定的材料;
(二)原有效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外籍人员另需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有随员的另需提供相应身份证件。
续办办理流程参照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续办核定后,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十条(挂失补办)
实体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受理回执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受理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十一条(注销)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注销其证件。持证人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需由持证人本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注销申请。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33号)同时废止。
更多相关政策信息,可以登录市人社局官网查询。
资料:市人社局
编辑:陈庚、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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