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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应届生签约不得以“未能落户”为由解约

栏目:应届生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14 来源:网络

与应届生签约不得以“未能落户”为由解约

(与应届生签约不得以“未能落户”为由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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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讯】综合文汇报、新闻晨报消息昨天,上海教委发布了《关于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如发现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手续。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其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的企业须具备一系列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1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与以往不同的是,申请落户的政策中首次明确:今年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毕业生申办本市户籍,首先应与具备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且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也就意味着,如果考生在校期间被发现有考试作弊等行为,将不再具有落户条件。

  

此外,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⑴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⑵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⑶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还应根据《2012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据悉,今年市教委已牵头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优化,除继续开设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点外,首次新增设了一批高校、区县、开发园区的代理受理点,并在部分用人单位试点网上申报,同时还开通了相应的咨询和投诉热线。就业落户申请自2012年3月1日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受理单位为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其他代理受理点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左边()右边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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