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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栏目:应届生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04 来源:网络

上海交通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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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研〔202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招生)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生源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质量,保证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免招生旨在选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和工程管理(MEM)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适用推免招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推免直升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全校推免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学校招生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部署和指导相关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推免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负责发布招生简章和办法,组织学院复试和录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七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推免招生工作,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制定本单位招生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程序

  

第八条学生的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在目前就读学校获得教育部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以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和教育部备案的申请无效。

  

(四)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和英语要符合招生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对人才选拔制定的要求。

  

(五)申请人的健康状况需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研究生招考体检标准。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推免生须根据学院要求提交申请,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由推荐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十条学院为提高生源质量,可组织“优才夏令营”等形式吸引和选拔优秀生源,但最终报名和录取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填报志愿、接收并确认复试及录取通知。

  

第十一条学院审核确定进入复试名单,按照学校复试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复试和录取。学院要不断强化科学选拔理念,着重对理论基础、科研潜力、专业技能和创新潜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要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对申请者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第十二条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推免生选拔的综合成绩,结合思想政治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拟录取推免生应出色完成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业,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和获得学位的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考试作弊或受刑事、行政处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实习等成绩达不到所在学校推免生要求;

  

(四)毕业时无法获得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第四章监督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要求积极落实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要及时公布,复试方案、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信息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完善集体决策机制,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完善本单位信访举报、申诉受理机制,保证学生反映问题以及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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