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申请公租房吗?要交些啥子资料?
(我可以申请公租房吗?要交些啥子资料?)
公租房的概念和特点: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租房有五个特点:一是保障性;二是政策支持性;三是租赁性;四是专业性;五是供应群体广泛性。
为了公租房这项民生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执行落实,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规范准入和退出流程,让真正困难、有需要的群众提供住房保障。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泸州市纳溪区2019年公共租赁房实物配租方案的申请方式、条件、流程要求等,让大家了解:
一、申请方式
公租房以家庭、单身人士或用人单位为申请单位。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区城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申请人为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备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本人及申报家庭成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及纳溪区各镇(街道)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未超过50平方米,并未租住国有公房,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取得本区城镇户口;2.具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收入证或低保证,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并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满3个月以上;个体经营户凭满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
(四)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荣立二等功以上或5—8级的伤转复转军人,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家庭人口计算: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申请人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范围内有2套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4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在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5日内,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个体工商户向营业地所在社区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荣立二等功以上或5—8级的伤转复转军人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属社区提交书面材料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审核。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在所属社区填写《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和《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单身的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其中:未婚的填写未婚承诺书,计入诚信档案;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家庭还应根据类别不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
(1)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收入证明: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说明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①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
①收入说明材料。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满3个月以上(购买社保3个月以上)。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4)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荣立二等功以上或5—8级的伤转复转军人,其他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属社区提出申请;荣立二等功以上或5—8级的伤转复转军人,应提供受奖立功证书或伤残证书。
四、审核配租
(一)初审
社区收到申请人申请的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填写花名册、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表、国有公房信息查询表、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表、社保登记信息查询表、公积金登记信息查询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申报意见后,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二)复审
(街道)汇总各社区报的上述所有表单并到相关部门查档(查询房屋产权信息、国有公房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公积金登记信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针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若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未为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镇(街道)应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并出具在辖区范围内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证明。对审核合格的家庭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建局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确定
区住建局对镇(街道)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纳溪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纳溪区电视台上进行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经区住建局签署意见后,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住建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配租。
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抽取房号序号;再按序号先后抽取房号。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轮候。
未抽中的家庭实行轮候,待有可分配的房源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签订合同。
纳兴集团将公租房房屋简装完成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房号到指定地点签订《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七、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本合同为格式化合同。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2.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期间不计息),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按规定程序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在家庭住房、收入、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所属镇(街道),及时进行变更。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
公共租赁住房由四川纳兴公司管理,负责入住签约、租金收取、日常管理、清退等工作。
八、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前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必须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8元/m2的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五)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通过规定程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补充说明:
1、今年纳溪区公共租赁房房源较少,在配租上严格准入,优先保障城市低保和低收入群众;
2、往年进城务工人员所需资料上增加居民购买职工保险3个月及以上资料。
3、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有房产超过规定面积的,审核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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